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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考試和資格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質,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法制和業務素質,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考試和資格管理。

前款所稱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

(壹)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儲存的港口經營人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港口危險貨物儲存單位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員);

(二)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人裝卸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裝卸管理人員);

(三)水路運輸企業從事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口申報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員);

(四)水路運輸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集裝箱現場檢查的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企業包括港口經營人、水路運輸經營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船舶代理經營人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人。

本條第壹款所稱從業人員的考試和資格管理,包括港口危險貨物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試和管理以及裝卸管理人員、報關員和檢查員的資格管理。

本條第二款所稱船舶對裝載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進行現場檢查,是指對集裝箱的包裝工藝、標誌、積載隔離等是否完好進行現場檢查。托運人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符合國際公約、規則和國內技術標準的要求。第三條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考試和資格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危險貨物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裝卸管理人員的職業資格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報關員和檢查員的資格管理。第四條水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對從事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制定培訓計劃,安排安全生產培訓經費,建立培訓管理檔案。

從事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第五條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轄區內的裝卸管理人員、報關員和檢查員的職業資格進行監督檢查。

在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查閱相應崗位人員的勞動合同、培訓檔案、年度考核材料等相關資料,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檢查相應崗位人員的資格證書。第二章港口危險貨物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和管理第六條港口危險貨物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第七條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制定港口危險貨物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綱。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考試大綱編制考試題庫,制定考試程序。第八條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省交通運輸廳編制的考核題庫和制定的考核程序,組織對港口危險貨物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評估不得收費。

組織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考核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公布合格人員名單。參加考核的人員可以向組織考核部門查詢考核結果。第九條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儲存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組織本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報名參加考試,並向組織考試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報名申請書和下列申請材料:

(壹)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能夠證明其為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的有效證件。第十條經考試合格的港口危險貨物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變更工作單位,成為其他港口危險貨物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的,可以不再參加考試。第十壹條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儲存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加強對經考核合格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及時更新其法制、安全、業務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第三章裝卸管理人員、申報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職業資格管理第十二條裝卸管理人員、申報人員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經考試合格,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並取得相應工種的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見附件),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

《資質證書》根據危險化學品國際國內水路運輸類型分為包裝、散裝固體、散裝液體和其他類別,並在證書備註欄中註明。

《資質證書》由交通運輸部統壹印制,全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