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裁員
本指引所稱裁員,是指企業壹次性裁減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行為。
(1)依法裁員,避免或減少大規模集中裁員。
1.企業應該盡力保持員工隊伍的穩定。采取積極措施克服生產經營中的暫時困難,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與職工協商變更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等勞動合同內容;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可以建立工資增減機制;依法不安排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應當統籌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員工,應當依法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通過對員工進行在職技能培訓,可以提高員工素質,儲備人才,抓住機遇推動轉型升級。還可以用“* * *享受工作”的方法,緩解企業用工過剩和短缺的矛盾,穩定就業。(具體政策詳見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86687721)。
2.確實需要裁減人員的企業,要依法平穩有序進行。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裁員。要提前與工會、職工、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溝通協調。不得減少法定特殊人員,優先保留法定困難人員,註意保留技術和管理骨幹。要避免大規模集中裁員,妥善做好各項善後工作,防止因裁員對象、程序、處置不合法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依法規範裁員
企業實施裁員,按以下步驟進行:
企業確認是否具備裁員條件→梳理員工情況擬定裁員方案→啟動裁員程序→聽取企業工會意見制定裁員方案征求意見稿→召開全體員工大會全面修改完善裁員方案→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情況→正式實施裁員方案。
正式實施裁員計劃=出具解除或終止證明+結清勞動報酬+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法律費用+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整理保管錄用資料。
1.裁員實施前,需要確認是否屬於以下情況之壹,否則不允許裁員:
(1)該企業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二)本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並依法與職工變更勞動合同,但仍需裁員的;
(四)本企業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無法自行確認是否符合裁員條件的,企業不應貿然裁員,而應及時與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溝通,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後啟動裁員程序。
2.確定可以實施裁員後,先梳理員工的情況,初步確定裁員對象,擬定裁員計劃。組織員工全面梳理本企業員工情況,掌握員工總數、用工性質、入職時間、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家庭經濟狀況、工傷情況、月平均工資等情況;初步確定裁員目標和人數,優先留用目標和人數;對裁員可能產生的經濟成本進行全面測算,確保資金到位;充分分析評估裁員可能對生產經營造成的負面影響和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依法科學確定開始裁員的時機。
請特別註意以下事項:
(1)不能下崗的人員: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且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員工;
②在本企業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提示:參照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3)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職工(提示: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裁員時必須優先留用的人員:
(壹)具有壹定技術專長的從業人員;
(二)與本企業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三)與本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家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從業人員。
3.啟動裁員程序後,先向企業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工會對裁員方案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制定裁員方案(征求意見稿)。聽取企業工會意見時,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如實記錄工會意見。意見能夠當場解決的,應當當場對答復進行說明或者修改,由參加人員簽字並存檔備查。不能當場解決的,要認真研究,並書面答復工會。
如果企業還沒有建立工會,可以直接進入下面的步驟4。
4.召開員工大會,向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意見,正式確定裁員方案。
會議召開前,應通知所有員工會議的日期和地點。會議日期應安排在勞動合同正式終止日期前30天,並通過有效方式(如掛號信、郵政等)通知無法直接聯系的員工。).
參加會議的員工進場時,企業應組織書面簽到備查。
企業應當在會上向員工說明裁員背景(壹般包括經營和資產)和裁員方案的具體內容和操作步驟,通過在會上現場聽取員工意見或會後收集員工書面意見,全面掌握員工對裁員方案的意見和建議。企業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備查。
會後要對員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和分析,對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員工可以通過面談的方式進行解答和說明,特別是要緩和有異議的員工群體的情緒。工會或者職工反映下崗職工符合法定不裁員範圍的,企業應當重新核實,情況屬實的,不得裁員,情況不屬實的,應當回復工會或者職工。工會或者職工反映下崗職工符合法定優先留用範圍的,企業應當重新核實,情況屬實的優先留用職工,情況不屬實的回復工會或者職工。
企業應對員工提出的意見或建議逐壹進行充分說明或回復,確保員工在正式確定裁員方案前沒有明顯的對立情緒。
5.裁員計劃正式實施前,企業應當將裁員工作的準備過程和最終裁員計劃書面報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書面報告應當說明企業裁減人員的原因、被裁減人員的基本情況、是否已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負責人及聯系方式,並附裁減人員方案及相關證明材料。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裁員意見或建議的,企業應當認真研究,依法逐壹解決並作出書面報告,直至勞動保障部門最終批準。勞動保障部門直接介入裁員協調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6.裁員計劃可在員工全體會議召開之日起30天後正式實施,並完成上述步驟4和5。
(1)企業應向被列為裁員的員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書面證明應當載明勞動者的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內容。
(2)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足額支付全部勞動報酬。企業應當按照河北省關於工資支付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結清勞動合同,並向下崗人員壹次性足額支付工資。
(三)下崗職工完成交接當日,依法壹次性全額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支付符合條件人員的傷殘津貼、撫恤金等法定費用。計算標準和方法見下文。
(4)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為下崗人員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待遇申領手續和轉移手續。處理方法見下。
(5)收集、匯總下崗職工勞動合同文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能夠證明勞動者已收到相應工資的憑證)、勞動合同簽收表等文件(特別註意保留下崗職工的聯系方式),並歸檔備查,至少保存兩年。
(三)優先招聘下崗人員。企業自實施裁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要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通過企業留存的被裁人員聯系方式告知被裁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人員。
二。企業停產《指引》所稱停產,是指企業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停止生產的情形。
(壹)企業決定停產時,應先向職工說明情況。企業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停產的,應當以開會等方式向職工說明停產原因、持續時間、停產期間擬安排的任務以及擬執行的工資支付標準,聽取職工意見,並依法作出說明和答復。當企業可能或已經停產時,請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情況,在勞動保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預案,並隨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員工的異常情況,確保停產期間企業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
(二)企業短期停工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如果停產不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30天),屬於短期停產。停產前的工資應當依法正常結算和支付。在停產開始後的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停產職工的工資。
(三)企業長期停工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停產,屬於長期停產。企業也可以安排員工從事壹些生產任務,但不飽和。根據計劃生產任務,可以依法與員工協商,在停產30天後的次日起重新協商工資標準,達成壹致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實際履行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新的協議,按照職工實際提供的勞動進行結算並支付工資。企業沒有生產任務安排,職工不需要從事任何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停產職工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支付期限為停產滿壹個工資支付期的次日起至企業復工或者停產之日止,或者至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止。“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查詢。
(4)復工復產。企業應采取積極措施,盡快恢復工作和生產。復工後,企業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者結合復工後的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依法與職工重新約定。如達成壹致,應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五)無法復工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認為經努力不能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可以依法實施裁員(見上)、破產或者提前解散,並按照本指南的有關內容辦理職工安置手續。
三。企業破產本指引所稱破產,是指企業因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自行提前解散而終止主體的情形。
(1)企業破產,應向職工說明情況。企業要采取召開會議等方式,說明關閉原因、安置職工相關費用的計算和支付標準及依據,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並依法逐壹解釋和答復,特別要做好對有對立情緒職工群體的說服解釋工作,避免引發群體性事件。企業應按照法定標準積極籌集資金。
(二)企業倒閉,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而言,有必要:
1.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企業應當向每位職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註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崗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等。
2.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享受的賠償、補貼等法定費用。企業應當在終止之日結清勞動合同,並壹次性支付員工工資。企業還應依法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傷殘津貼、撫恤金等法定費用。企業資產變現所得應優先支付上述費用。
3.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相關手續。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依法辦理申請社會保險待遇等相關手續。處理方法見下。
(3)國有企業的關閉和破產。國有企業關閉破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國有企業關閉破產的規定妥善安置職工。
四。計算和發放經濟補償金的註意事項(1)主要計算依據:
1.勞動合同法;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3.河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
(二)已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在合同期滿後終止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和發放方法。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時企業不願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幹部)外,經濟補償期限應為2008年起。
(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經批準後,應在企業內公示。員工無異議後,可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並按管理權限報相關部門審批後辦理經濟補償金等相關支付手續。具體政策如下:
1,職工在職工作年限為單位工作年限減去脫產工作年限。脫產工作年限是指本人不在本企業工作或因自身原因停發工資的時間。
2.非本人原因從原單位安排到本單位工作的職工,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在原單位已領取經濟補償金的,不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3.職工經濟補償期限:按照企業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時間計算。
4.月工資標準: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月平均月工資計算。職工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石家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動詞 (verb的縮寫)企業在辦理申領社會保險待遇手續後,應妥善解決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問題。養老和失業保險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關於養老保險的延續
1.職工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企業中斷其社保關系且符合失業條件並辦理失業手續的,人事檔案轉移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工可通過公共就業機構續保養老保險,並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政策繼續繳費。
2、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未辦理失業和再就業手續到其他單位的職工,其人事檔案轉移到新就業單位或其委托的檔案保管單位,由新就業單位辦理續保;未被單位聘用的,由戶口所在地人才中介機構按照《河北省人社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65 438+07]161號)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職工可通過人才中介機構續保養老保險,並按靈活就業政策繼續繳費。
3.戶籍地或新工作地不在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的,在戶籍地或新工作地續保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照國家規定計算。
(2)失業保險的相關待遇
1.對因解除勞動關系領取經濟補償金並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職工,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在網上報紙為參保職工進行減免申報,並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名單》通過電子郵件上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告知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2.失業職工按河北省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職工失業前所在工作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檔案關系將轉移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保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仍未就業的,其人事檔案仍免費保存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重新就業的,檔案關系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或委托機構。
不及物動詞維護員工合法權益(1)員工投訴
1.投訴渠道。職工在企業裁員、停產、關閉過程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投訴:
(1)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2)撥打投訴咨詢電話12333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投訴舉報電話;
(3)向當地社區部門郵寄投訴信;
(4)有網上投訴的地區,可通過電子郵箱、人社部門門戶網站進行投訴舉報。
員工因同壹原因引發集體投訴的,投訴人可以推薦壹名代表進行投訴。
2.提交。職工投訴企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投訴登記表。投訴登記表的內容包括: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指定服務地址、聯系地址和電話;被投訴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勞動關系的建立;投訴是否已申請勞動仲裁並提起訴訟;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等事項。投訴登記表應由投訴人本人簽名。
(2)投訴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需提供原件以備核查)。
(3)與投訴請求相關的勞動關系證明和事實證據。
屬於推薦代表集體投訴的,還需提交推薦人簽署的推薦委托文件及相關投訴材料。投訴人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受理投訴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名。
3.接受投訴。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投訴,勞動保障部門將及時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並告知投訴人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或訴訟程序等其他方式處理;應當受理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應當依法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程序快速辦理。
4.違法行為的處理。對於員工投訴,經查實企業存在拖欠工資、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違法行為的,勞動保障部門將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將責令其額外支付賠償金:
(1)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職工薪酬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標準向職工額外支付賠償金;
(二)企業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違反規定未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企業改正。
(二)勞動爭議處理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1)勞動關系確認產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寫仲裁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
4.壹方為十人以上的職工,因同壹請求發生爭議的,職工可以提名三至五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對其所代表的壹方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壹方當事人同意。
5.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6.委托代理人。職工可以委托律師、近親屬、工人、青年、婦女等社會組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其他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的公民作為代理人。
(1)代理範圍。職工委托近親屬代理的,應當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或者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職工委托相關社會組織或者單位推薦其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該社會組織或者單位出具的證明。職工委托律師代理的,代理人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委托書,仲裁工作人員應當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代理10以上當事人的案件時,應當按照《關於重申律師代理重大敏感案件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和紀律的通知》的規定,報當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備案。
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的有正當理由的其他公民主要是指:壹是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的公民;二是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公民;第三,從事法律研究和教育的公民;四是從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協會的公民;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2)書面授權。職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填寫授權委托書,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代理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3)付款問題。公民代理人參加勞動仲裁活動,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當事人和代理人應當簽訂無償協議,並提供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免費協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
(4)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的勞動者可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法律援助(具體申請程序可咨詢司法行政部門聯系電話和地址,電話: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