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礦山新員工應當接受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