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有報酬的,國家加班標準如下:
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得以補休或者補休代替。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休息日或者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規定調整或補休的時間,員工有權要求雙倍工資。
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
雇主要求員工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0年6月17日的通知,“職工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當視為加班,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即加班工資不得低於工資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