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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協會全稱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翻譯為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廣東省內企事業單位和從事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安全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會員單位,依法成立的法人單位。

第三條本會宗旨:詳見附表壹。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廣州市建設大道19號廣東安監大廈二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開展國內外安全生產領域的合作交流活動;

(二)參與研究制定政府安全法律法規、發展規劃、標準規範,協助政府宣傳貫徹安全法律法規、發展規劃、標準規範等。;

(三)開展安全生產專業培訓:如註冊安全主任培訓、安全生產責任人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舉辦安全科技繼續工程教育等;

(四)對安全生產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培訓、考核和登記,為從業人員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和咨詢;

(五)宣傳、傳播和普及安全科學技術,收集、分析和交流安全信息,編輯出版安全生產書刊,開展安全生產自律活動;

(六)組織安全生產調查研究,為廣東省制定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受委托開展科技項目論證、安全評價、科技成果鑒定、重大事故技術鑒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科技文件和標準編輯等項目;

(八)舉辦安全科技咨詢、開發、中介和信息服務,興辦安全科技事業和經濟實體,組織安全生產新技術、新產品、新成果的研究、鑒定、評估、展示和推廣應用,推進安全生產科技創新,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為實施“科技興國”戰略服務;

(九)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總結、交流、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管理經驗,組織實施安全標準化,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十)評選和獎勵優秀論文、優秀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幹部,推薦優秀人才;

(十壹)承辦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托的有關事項;

(十二)組織會員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活動和咨詢服務,以及其他有利於安全生產的活動;服務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和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三)承擔安全工程(技術)咨詢、設計、施工和改造,包括:

1,職業安全技術

2、防火防爆技術

3、通風防塵工程技術

4、反病毒工程

5、噪聲和振動控制工程

6、安全設備工程

7、安全電氣工程

8、熱工安全工程

9、安全管理工程

10,輻射防護技術

11,個人防護技術和設備

12、安全風險評估與失效分析技術

13、安全檢測與監控技術

14,工業災害控制與工業事故分析

15,礦井安全技術

16,其他安全工程技術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全體成員由單位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代表。如有變動,應由新的單位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更換,並及時告知協會秘書處。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安全生產領域有壹定影響;

(4)個人會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幹部;

2、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並從事安全工作壹年以上的科技人員;

3.取得廣東省註冊安全主任資格證書的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

4.熱情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領導幹部、管理幹部和企業家。

(五)單位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擁有壹定數量從業人員(10以上)並願意參與協會活動、支持協會工作的具有獨立經營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組織。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在閉會期間根據會員條件由秘書處批準。

(3)發放會員卡(由秘書處辦理)。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六)優先使用協會提供的各類信息、期刊和資料;

(七)有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八)有權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學術和培訓活動;

(九)有權要求協會組織專家對企業安全生產進行評估。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章程,執行協會的規則、公約和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協會的工作,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積極撰寫論文,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連續兩年或累計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願退會(有特殊原因並事先向協會秘書處申請,經批準的除外)。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聘任名譽校長、副秘書長和各種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4年。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本組簽署相關重要文件。必要時,可授權副會長和秘書長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根據工作需要,協會設立若幹專業委員會或專業分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委員會和專業分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三十壹條經秘書處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指導和協助理事會工作。

(壹)在我省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者;

(二)群體學科和專業領域的帶頭人,學術資深並受人尊敬;

(三)在安全科學技術上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為本協會的建設和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四條終止本會的動議,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原名“廣東省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成立於2002年2月,1989),2002年經省民政廳批準更名為“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協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協會第壹次會員代表大會(2002年9月6日)審議通過。

第壹次修訂經協會第三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2010 12 16)。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