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政務和黨務工作,綜合協調和組織重要會議;承擔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等綜合性材料的撰寫;制定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工作;負責緊急事件的處理;負責文秘、檔案、保密、政府值班、綜合統計、政務信息、印章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獎懲、任免、考核、工資福利、機構編制等管理工作。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職工;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系統的幹部培訓計劃,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的政治理論學習;負責局機關及指導下屬事業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和計劃生育工作;組織辦理NPC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工作;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承辦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政府組織工作;承擔上級目標責任制管理的相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2)公務員管理組
承辦公務員的錄用、交流調配、職務任免、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負責縣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審核上報、人員登記;負責縣級政府部門、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副主任科員及其以下非領導職務和職數的管理和統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榮譽和獎勵制度,綜合管理獎勵和表彰工作;參與縣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管理的相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㈢人力資源開發科
負責人才計劃的管理、指導和協調;負責人力資源的規劃、開發、管理和利用;負責全縣人才的統計和分析;參與博士後工作站管理;負責國外智力項目的引進、實施和管理;負責所轄縣公務員、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出國培訓;負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人才交流、引進和發展;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事業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計劃的綜合管理、指導和協調;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和分析,綜合管理事業單位職工隊伍建設;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組織實施公開招聘、調配、考核、任免、獎勵、處罰、聘用合同簽訂與續簽、辭職辭退、崗位設置管理等工作。;負責制定事業單位職工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承擔處級以下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鄉鎮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管理;制定並監督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承擔專家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選拔、評價、聘任和培訓工作;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業資格的考試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5)規管及監督組
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制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負責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員的培訓和資格認證;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牽頭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監督指導和參與查處重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違法行為;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咨詢服務;執行企業守法誠信用工制度;負責管理企業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負責執行禁止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規定;負責企業負責人薪酬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監督和管理;制定企業職工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組織實施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資總額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落實國家關於工作時間、休假、探親等福利政策。企業員工;指導企業建立工資支付制度;協助辦公室開展調研工作;審查規範性文件;承辦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相關法制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6)工資、福利和退休管理科
執行國家和重慶市收入分配和補貼政策,綜合管理縣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福利和統計;負責實施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正常工資晉升、統壹工資分配和工資制度改革;參與住房、醫療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負責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負責縣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綜合管理和退休政策的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認定;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軍隊幹部安置科
貫徹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計劃安置;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就業援助、退休費發放、檔案移交和保管;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家屬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宣傳調研;辦理軍隊幹部家屬(幹部)隨軍、隨行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政策;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㈩社會保險科
落實社會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和工傷保險政策;管理和指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負責審核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措施的落實情況;實行養老保險關系續保的辦法;落實被保險人退休審批和管理政策,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致殘職工的待遇政策;承擔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的確定;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實施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執行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條例;組織實施工傷預防、鑒定、康復和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組織實施醫療、康復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協議定點機構的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完善各類保險資金的管理方式和資金預警系統;承擔組織特殊工種的檢查;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定勞動鑒定機構管理規則;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㈧促進就業和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全縣就業發展規劃和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措施;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措施;負責外國人(不含外國專家)和港澳臺人員就業許可服務;制定全縣統籌城鄉勞動力培訓和人才培訓發展規劃和政策(含激勵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職業技能水平的評定工作;負責審批職業培訓學校的設立,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和管理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競賽。
(9)財政和資金監督科
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審計辦法和內部審計制度;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檢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和審計;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使用者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局機關和非獨立核算機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固定資產核算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10)人事勞動調解仲裁管理科
制定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改革規劃和發展計劃,完善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人事勞動仲裁員隊伍建設,負責組織仲裁員培訓和資格認證;根據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設立人事勞動仲裁庭,處理人事勞動爭議案件;提供人事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建立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工會、企業代表、主管部門參與的人事勞動爭議集體應急調解協調機制;指導鄉鎮(街道)和企業開展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11)監理辦公室
負責全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責任制的落實;承辦局機關幹部職工的黨風廉政教育;承擔局機關行業作風建設和整頓工作;負責對下屬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和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協助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全系統幹部職工的違紀行為;承擔駐局紀檢組的日常事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