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標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規定的肥料名稱。對商品名稱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可在產品名稱下以小1號字體予以標註。2、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3、產品名稱不允許添加帶有不實、誇大性質的詞語,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4、企業可以標註經註冊登記的商標。
二、肥料規格、等級和凈含量
1、肥料產品標準中已規定規格、等級、類別的,應標明相應的規格、等級、類別。若僅標明養分含量,則視為產品質量全項技術指標符合養分含量所對應的產品等級要求。2、肥料產品單件包裝上應標明凈含量。凈含量標註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三、養分含量:應以單壹數值標明養分的含量。單壹肥料1、應標明單壹養分的百分含量。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標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單質計,下同),應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兩種類型分別標明各單養分含量及各自相應的總含量,不得將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於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於2%的不得標明。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1、應標明N、P2O5、K2O總養分的百分含量,總養分標明值應不低於配合式中單養分標明值之和,不得將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計入總養分。2、應以配合式分別標明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鉀復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以“0”,如氮鉀復混肥料15-0-10。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裝容器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1、應分別單獨標明各中量元素養分含量及中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含量小於2%的單壹中量元素不得標明。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標明微量元素,應分別標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總含量,不得將微量元素含量與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肥料應分別標出各種微量元素的單壹含量及微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
四、其它添加含量
1、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標明其它添加物,應分別標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總含量,不得將添加物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2、產品標準中規定需要限制並標明的物質或元素等應單獨標明。
五、生產許可證編號:對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標明生產許可證的編號。
六、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應標明經依法登記註冊並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名稱、地址。
七、生產日期或批號:應在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或產品外包裝上標明肥料產品的生產日期或批號。
八、肥料標準
1、應標明肥料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編號。2、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肥料產品,如標明標準中未有規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應制定企業標準,該企業標準應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並應同時標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
九、警示說明:運輸、貯存、使用過程中不當,易造成財產損壞或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應有警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