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獨占使用許可是指許可方在約定的期限和地域內,除自己使用外,只授權壹家公司使用該商標,不再許可第三方使用。
3、通用許可,同壹期限、同壹地區可以許可給多個。
妳所說的適用於第壹種形式。
情況
2005年6月,趙申請註冊了竹圖形商標。隨後,趙與A集團簽訂了商標許可合同,約定趙將竹圖形商標許可A集團在獨家使用,產品範圍為服裝系列。使用期限為2006年6月1日至2065年5月31日,使用費為每年8萬元。如果趙違約,使用費為8萬元。該合同於同年6月19日在國家商標局備案登記。
2006年7月,A公司發現B公司在褲子上使用了竹子商標。在與趙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甲公司向泉州仲裁委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趙停止許可乙公司繼續使用該商標,並承擔違約責任。趙說,作為商標所有人,他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權利。而A公司聲稱自己擁有獨家許可權。
仲裁庭認為,趙與A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確約定A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趙再次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經仲裁庭調解,趙同意解除與B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壹次性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8萬元..
案例回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壹)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區域、方式將註冊商標僅許可給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不得按照約定使用該註冊商標。趙將商標使用權許可給甲公司專用後,甲公司除外,因此,趙許可乙公司再次使用該商標屬於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