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四川省CPPCC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四川省CPPCC關於新世紀新階段加強CPPCC工作的意見》(川委發〔2004〕2號),切實加強我市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逐步實現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結合CPPCC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壹是切實加強黨委對CPPCC工作的領導
第壹條。把多黨合作和民主黨派工作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政治協商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和民主黨派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什邡市委常委會議每年至少兩次專門討論CPPCC的工作。
第二條黨委積極支持CPPCC就國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政治生活、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進行政治協商。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民主監督,積極支持CPPCC開展視察、調查和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密切聯系廣大人民群眾。
第三條市委主要領導每年應走訪CPPCC 1-2次,了解情況,征求意見,解決CPPCC工作中的問題;CPPCC反映的重大社情民意,我們要親自閱批。
第四條市委、人大和政府都要有壹名黨員領導幹部聯系CPPCC。市委常委、政府常務會議成員要分別聯系1-2個黨外人士,和他們交朋友,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條CPPCC主席(黨組書記)列席市委書記會議和市委常委擴大會議,形成制度。
第六條CPPCC全委會期間,市委、市政府領導同誌應在全委會上聽取意見,接受咨詢。
二、積極推進CPPCC履行職能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建設。
第七條市委堅持黨委決策、人大通過、政府實施重大決策前,主動咨詢或征求CPPCC意見的原則。堅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先協商後決策、重要人事安排和人民生活重大問題先協商後決策、平時出臺的重大政策法規先協商後決策的原則。
第八條政治協商是指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決策前的協商和決策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協商。
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是:
1.貫徹上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要方針、政策、部署和措施。
2、全市“三個文明”建設、創建“平安什邡”、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事項和重大舉措。
3、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及重大改革措施。
4、重大投資和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5、市人大、政府和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換屆,換屆後的人事安排和其他人事安排。
6、行政區劃的調整和重要機構的變動。
7、關系人民生活的醫療、衛生、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障等重要方面的政策調整和資費調整。
8.協調處理統壹戰線各方面的關系和CPPCC內部合作的重大問題。
9、黨政部門提出的需要市委決定的重要計劃和草案。
10,市委、人大、政府提出的其他政治協商事項。
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CPPCC全委會、常委會議、委員長(黨組)會議、常委座談會、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
需要協商的事項壹般應在10天前提交給CPPCC,CPPCC應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協商,並將結果反饋給相關方。
第九條民主監督是通過建議和批評,對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執行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
民主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重要方針政策的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財政預算的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紀守法,政務廉潔,參加CPPCC的單位和個人遵守章程和執行CPPCC決議的情況。
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CPPCC全委會、常委會議或委員長會議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議,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或有關報告,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報告或其他形式的批評和建議,參加市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調查和視察活動。
第十條參政議政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擴大和延伸。參政議政的內容和形式除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包括人民群眾關心、黨政部門重視、CPPCC有條件辦的話題,組織調查研究,積極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建設性意見;要通過多種方式,拓寬視野,廣納賢才,充分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為改革發展穩定建言獻策。
第三,完善政府與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
第十壹條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地方性法規草案等政府重大決策和措施,應征求CPPCC、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意見。政府負責人可應邀列席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或其他重大協商活動。
政府第十二次全體會議,邀請CPPCC、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列席;政府可邀請CPPCC、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有關會議,討論重大工作問題。
第十三條政府可以委托或邀請CPPCC、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與壹些重大或專業性問題的調查研究。政府組織的各種檢查活動和監察、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的調查,應有CPPCC委員或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參加。
第十四條堅持和完善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聘請符合條件的CPPCC委員、民主黨派成員或無黨派人士擔任特邀監察員、檢察官、審計員和教育督導員,拓展民主監督渠道。
四、努力營造CPPCC履行職能和CPPCC委員發揮作用的環境。
第十五條市委組織部、宣傳部應將統壹戰線理論、方針政策和CPPCC的宣傳教育納入黨員教育和幹部培訓計劃,並認真落實。要把CPPCC理論和多黨合作理論作為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的重要學習內容,納入黨校和行政學院的教學計劃。
第十六條市委宣傳部和本市主要新聞媒體應當將推進中國政黨制度建設納入年度計劃,加大宣傳力度。CPPCC和民主黨派的重要活動,壹般都要宣傳報道。
第十七條各級黨政部門要切實保障CPPCC委員的民主權利。在CPPCC的各種會議上,CPPCC成員有批評的權利和表達不同意見的自由。對CPPCC提出的所有建議、提案、報告和批評,經駐CPPCC辦事處以正式文件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後,應認真對待並督促辦理,結果將以正式文件答復。
第十八條CPPCC委員所在單位應當關心和支持CPPCC委員的工作,為他們履行職責、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進壹步建立和完善CPPCC黨委、人大、政府和秘書長聯系會議制度,堅持CPPCC秘書長和民主黨派中央、工商聯負責人聯系會議制度,通過會議加強聯系、交流信息、協調關系、推動工作。
第五,切實加強CPPCC自身建設
第二十條努力加強CPPCC的思想政治建設。CPPCC要有計劃地組織會員和幹部,堅持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統壹戰線方針政策,不斷提高CPPCC組織的整體素質,增強會員參政議政的能力,增強CPPCC幹部的敬業精神、責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十壹條CPPCC領導班子要認真履行市委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CPPCC作為統壹戰線組織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專門委員會是組織委員開展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建立健全與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對口協商制度,要建立密切聯系,定期匯報情況,交換有關文件資料,參加有關會議,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二十三條CPPCC機關幹部應納入整個黨政機關幹部交流序列,合理流動,在培養、教育、使用、晉升等方面與黨政機關同等對待,以保持CPPCC機關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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