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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律師能幫忙嗎?目的是什麽?

理論上,在法庭上說清楚事實,提交充分的證據就可以了。律師的作用主要是兩個。第壹,我比較懂法律,我知道妳的事情是法律上合理還是部分合理。如果是復雜的案件,還需要考慮從哪種法律關系起訴。但實際上,如果法律關系被誤解,法官會解釋提醒。就是收集證據律師是有經驗的,知道收集什麽證據,怎麽收集。但如果完全沒有這樣的證據,也沒有保留,那麽律師是無法改變的。至於法庭上的辯論,其實更多的只是給當事人看的。講道理,法官是專業人士,他會依法審理案件。妳的律師不可能說幾句冠冕堂皇的話就判妳勝訴。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法律沒有禁止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不僅律師可以擔任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其他人也不能以律師的身份參與訴訟過程,尤其是刑事案件,其他人也不能去檢察院獲取或者復印、復制起訴的相關材料,而律師可以,律師在訴訟中擔任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更合適,因為他們需要更多的關於程序和內容的法律知識。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