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經過商標使用權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商標的,屬於侵權! 可以起訴主張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搜集有關證據,到公證處公證後就可以舉報投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