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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老婆沒跟我商量就把我的卡清空了,然後來跟我說要離婚。這違法嗎?

雖然我國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離婚案件中,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的規定予以制裁。但在實踐中,很多夫妻礙於感情和面子,不做財產正義,以至於離婚往往找不到確鑿的證據,導致隱藏、轉移夫妻財產的行為時有發生,這些都成為受害者獲得賠償的最大障礙。根據王主任的文章,記者深入法院采訪。希望下面的案例和對策能給妳啟發,讓妳未雨綢繆。壹個改變主意的人隱藏房地產-隱藏關於私人擁有房地產的信息,企業

土多占有夫妻共同財產。

7月,劉蕓拿著丈夫擁有房產的證據,來到哈爾濱動力區法院,正式向丈夫肖軍提起離婚訴訟,其實早在壹年前,這對結婚十年的夫妻就已經水火不容,因為肖軍有了外遇。當劉蕓知道這壹切後,他提出離婚,她的丈夫沒有反對。然而,當他們分割財產時,壹向對錢不理不睬的劉蕓發現,他們夫妻這些年只存了兩萬元。劉蕓看到她的丈夫已經離開了“壹只手”。為了不吃這個“啞巴虧”,她沒有急著離婚,而是開始通過關系調查丈夫的經濟狀況。

經過壹段時間的調查,劉蕓沒有發現丈夫有其他銀行存款,但她心裏清楚,按照他們的日常開銷,這些年她可以有65438+萬元的存款。劉蕓記得,當她懷疑丈夫有外遇時,她跟蹤他到哈爾濱道外區的壹所房子,發現他正在和壹個女人約會。後來她老公承認經常在這個女人家過夜。經過劉蕓從側面了解,這個第三者原來是外地來哈打工的按摩小姐,於是劉蕓來到房產部門調出了那套房產的產權。結果房子的主人確實是她老公肖軍,原來肖軍早在兩年前就花了十幾萬,偷偷買了房子。在獲得確鑿證據後,劉蕓在法庭上收回了他應得的財產。調查私宅藏匿地點的對策

離婚案件中,壹方私下隱瞞擁有房產信息的情況相當普遍。有些算計的壹方,在面臨離婚前,已經私下又買了壹套房產。離婚時,購房者從未提及另壹套房產,這套房產自然不在財產分割之列。面對這樣的事情,壹方要明白,其實辦理買房手續需要很長時間,夫妻平時相處難免會露出壹些端倪。所以,如果在離婚期間或離婚前壹段時間,妳發現對方的行為隱秘或異常,妳懷疑其可能另有財產,那麽妳就要註意查找對方的車票或存款記錄,看是否有壹段時間的大額付款,以及向房地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如果對方像上述肖軍那樣行動悄無聲息,無跡可查,那麽就要用推理來確定是否購買房產。比如,假設壹方在別處購買房產。目的是甚麼?如果有可能和愛人住在壹起,可以嘗試調查愛人的住處。找到門牌號後,去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產權;如果有可能被親戚利用,可以先確定調查範圍,再逐壹排除。需要註意的是,壹般來說,當事人私下買房後,空置房的可能性很小。即使以上調查全部失敗,也要密切關註是否有壹方與房產中介聯系,看是否有出租的可能。通常情況下,當壹方有意隱藏房產時,僅憑對方自身的實力和能力,很難完成上述調查。所以聘請有專業經驗的律師和相關調查人員也可以少走彎路。

離婚前偷偷賣房——處置同壹套房產,收益壹個人“揮霍”。在中國,房產證上壹般只有壹個名字,也就是夫妻同名的房子只是其中壹個。那麽也不能排除壹方在離婚期間擅自將財產轉移到另壹方名下,收取或轉移現金的可能。最近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就有這樣壹個案例。夫妻因為感情摩擦,長期分居。回娘家多日的妻子想回來和丈夫離婚時,發現家裏空無壹人。原來這個房子的房產證本來是她老公的名字,詭計多端的老公故意激怒她,偷偷賣了房子走了。見了老公也說賣房子做生意的錢虧了,花在吃喝玩樂上了。確定購房對象和時間的對策

壹般來說,離婚期間,壹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是違法的,法院可以解除合同。據道裏區法院法官介紹,以這種方式隱瞞轉移財產,並不是壹種很高明的方式,但壹方的目的是在拿走現金後找個理由脫身。不能說這是壹種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轉移方法。處理這樣的事情,對方要把握好以下兩點:房屋交易的對象和時間。確定交易對象,壹定要找到現在房子的主人,要看他們是否知道“這套房子是同壹房產”的事實。如果他們知道了,那就是“惡意取得”,他們可以要求法院撤銷合同。相反,如果不知道,就只能根據具體情況從出賣人應得的財產中扣除。如果把房子賣給父母,法院還是會判決交易無效,從而從根本上保護另壹方的權益。

確定交易時間的目的是為了收集有利證據,為對方可能提出房款已用盡的理由進行辯護。比如壹方主張房款已經消費,如果交易時間短,法院壹般不會采納。所以本案妻子應該去房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和對象。

狡猾的男人買房是為了“送人”——為了離婚時占有更多財產。

王丹直到離婚也沒想到。做了20多年的夫妻,老公壹直跟她藏著私心。王丹和她的丈夫李凱都有穩定的工作。業余時間,我老公和他的朋友合夥開了壹家公司,幾年下來他們的公司已經相當大了。但是今年王丹和李凱因為長期感情不和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出現了問題。老公說公司賺的錢都花光了。王丹不相信李凱說所有的錢都花光了的謊言,但他找不到錢在哪裏。這些年來,李凱兄妹分開買房,王丹壹直不明白他們哪來的錢。現在王丹終於明白了,李凱以哥哥姐姐的名義出錢買房子,是為了在離婚時占有更多的財產。對策從調查親戚朋友的房產入手。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但自己是實際房產的所有人。離婚後,他們會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像這樣的事情,壹般發生在夫妻關系長期,離婚不可避免,壹方收入比較豐厚的時候。當事人可以從幾個方面找出對方的破綻。第壹,由於房產價值巨大,壹般當事人不會以普通朋友的名義購買房產,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弟姐妹的名義購買。所以,如果父母或者不寬裕的兄弟姐妹突然擁有房產,這種情況可能存在。第二,從交易時間上,查投資線索。根據購房款支付時間,回憶壹方在此期間是否有重大財務支出或異常情況,如有可能,查看壹方銀行存折內的資金流向。第三,可以直接查看進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的來源。如果恰好是老公的開戶銀行,老公的賬戶,這就是最有力的證據。

* * *婚前,雙方共同買房據為己有——婚前,雙方出資在壹人名下買房,為離婚時財產分割留下了隱患。

張和余曉慧是壹對典型的“早結早散”類型。婚後不到三年,這對年輕夫婦開始離婚。他們沒有積蓄,只有結婚時買的房子、家用電器和家具。張夏濤讓余曉慧想拿什麽就拿什麽,但余曉慧無法接受。她只好和張合住這間房子。但在法庭上,張指出,房子是婚前自費買的,不應該按夫妻財產分割。這時候,余曉輝喊了壹聲,說了實話。房子確實是他們婚前買的,因為正好趕上開發商清算處理多余的房子,比市場價便宜很多。為了不失去買房的機會,兩人都在沒有領結婚證的情況下投資了房子。在辦理購房手續時,投資較多的張自然把房子放在了自己的名下。當張面臨離婚時,否認了* * *壹起出資的事實。對策找* * *壹起買房的證據

據主審法官介紹,因為不想失去買房的機會,雙方在領結婚證前就投資買房了。但在辦理買房手續時,“聰明”的壹方以“貸款不方便”、“沒有結婚證不能擁有房子”為借口,到了離婚時,又斷然否認* * *共同出資的事實。這件事妳我之間真的很難說清楚,但也不是完全無可奈何,只要余曉輝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初確實有集資建房的事實。比如她可以查壹下出資匯款的銀行記錄,或者信用卡記錄,也可以根據出資找到當初賣房子的人的證言。值得註意的是,這種糾紛越來越多地發生在年輕夫婦中。婚前兩人都投資買房,是對彼此的高度信任。他們沒想到後來可能遇到的問題,往往壹方離婚就吃了大虧。所以,為了避免此類糾紛,最重要的是婚前投資買房時,要與對方達成出資協議,並留下書面證明或見證。雖然這對於熱戀中即將結婚的青年男女來說有點難,但畢竟是避免糾紛的最好辦法。轉移存款的方式有很多種——從儲蓄或工資卡中取出資金存到其他賬戶,將剩下的幾張工資卡交給法院分割,聲稱剩下的已經用於家庭開支。

同為公務員的徐寬和孫保平近日來法院鬧離婚。兩人均稱對方藏匿了夫妻財產。因為夫妻倆常年不和,很多年前收入就分開管理了。孫保平認為丈夫給了婆婆錢,徐寬認為妻子給了娘家錢,兩人經常為家庭開支吵架。今年8月,兩人再次發生矛盾,欲離婚分居,但在分錢時產生分歧。孫保平說,丈夫每月工資2000元,年底還有各種獎金。以他的開銷,存折裏是不可能沒錢的。徐寬還認為,妻子將他們夫妻的5萬元存款轉到了其他地方而沒有花掉,工資卡上的錢也只是基本工資,他分了也是虧。對策認真掌握儲蓄信息

在這種情況下,關鍵是出示隱藏財產的證據。然而,這也是調查中的難點。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和律師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只有公安機關等部門才有此權利。實踐證明,壹方只能在訴訟階段單方面向法院申請查詢離婚時可能隱藏的財產,但需要註意的是,只有掌握了賬號、開戶行等詳細信息,法院才會予以支持。所以,夫妻在日常生活中,要註意對方取款的收據,註意對方存款的信息,尤其要記住銀行和賬號。

還有壹種情況,妳知道有存款,但對方擅自取出,口頭上聲稱已用於日常生活開支,實際上卻以他人名義存為銀行。

對此,離婚審判高級法官提醒如此迷茫的人們,離婚案件中,法院壹般不受理調查案件之外的第三方存款賬戶申請。當妳認為對方的存款並沒有像他說的那樣用於生活費,而是可能存在別人名下時,妳可以考慮:調查存款被提取的時間,回憶那段時間是否有合理的生活費;從存款中提取的金額,如果是巨額存款,短時間內不會用完;準備好壹方的正常生活費和相關證據作為反駁和辯護的證據,並註意收集其他相關事實和證據。

夫妻經營公司“幹賠”——妻子當會計時搬家,離婚獨占這筆錢。

姜華沒想到,自己會被朝夕相處的妻子上了當,即將面臨妻離子散、身敗名裂、債臺高築的局面。

姜華和妻子在哈爾濱香坊區的繁華地段開了壹家夫妻店,經營辦公用品。姜華在外面負責跑業務,妻子負責賬目。今年春天,他妻子反復做他的工作,要求他向自己的家庭借錢,以便於融資和擴大再生產。在妻子的授意下,他出面借了3萬元,並立了欠條,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半個月前,妻子突然以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這時他才發現,自己辛辛苦苦經營的小店壹直在虧本經營。從往來賬目來看,他不僅沒有賺到壹分錢,反而欠了廠家兩萬元貨款。加上他從婆家借的3萬元,夫妻兩人負債高達5萬元。這個結果他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因為小店生意壹直不錯,客流不斷,所以很少見到有錢卻開不了的老婆。他們1997結婚,1998開店。他們開店的時候,夫妻倆已經攢了兩萬塊錢。他想不通這生意怎麽會越做越窮。申請財產保護的對策

哈爾濱市道裏區人民法院院長認為,婚姻壹方轉移財產的手段雖然多種多樣,但並非無懈可擊。以姜華為例,只要仔細查看小店的賬目,仔細走訪銀行、供應商、長期客戶,就不難發現其中的漏洞。最保險的辦法是,壹旦有離婚跡象,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會對財產進行“監管”。投資股票的隱性收入-隱藏股票的高手段。

小賈和宋琳都有穩定的工作。剛結婚時,他們把5萬元禮金作為股份全部借給了壹個朋友開公司。後來公司經營的不錯。每年分紅的時候,宋琳都會給妻子買壹些小禮物,告訴她他們賺了壹些錢,已經投資充實了自己的股份。這幾年,朋友的公司已經相當大了,肖佳和宋琳當年投入的5萬元也升值了幾十倍。但今年,小賈和宋琳因感情不和離婚時,財產分割出現了問題。當年投入的5萬元,本應滾雪球般變成50萬元,甚至654.38+0萬元,但宋琳只拿出5萬元與王丹分享。王丹查了壹下朋友公司的賬目,確實只有5萬元投入公司,每年分紅的錢都被宋琳拿走了。王丹不相信宋琳所謂的錢都花光了的謊言,但他也找不到錢在哪裏。無形資產* * *與管理對策。

離婚時,公司、企業的財產份額分割逐漸成為離婚案件處理過程中的新焦點。因為公司、企業的股東名冊可以在工商登記機關查詢,隱瞞財產的手段僅限於以他人名義入股,匿名股東。對於公司和企業的財產分割,主要問題是公司財務不規範或者因為“兩本賬”而賬目不真實。即使資產經過法院審計,結果也往往是“高值低評”。因此,股票、基金、國庫券等資產應由夫妻共同管理。

“可憐”的丈夫擁有巨額財富——離婚前夕,妻子發現丈夫註冊了多項專利技術。

王會賢和孫德輝都是黑龍江省慶安縣人。他們在1984結婚,後來生了壹個聰明可愛的女兒。那時候他們有壹個很窮但是很幸福很溫暖的小家庭。

孫德輝是個靈活不甘平庸的人。1988年,孫德輝自費讀研後,和同學壹起去了北京創業。王會賢調到哈爾濱某單位做會計,1994遷到哈爾濱。從此,王慧嫻和孫德慧繼續著他們漫長的分居生活。孫德輝定期給家裏寄壹些生活費,王會賢則照顧女兒,等丈夫穿衣服回家。

十幾年來,孫德輝每年只回家壹兩次,壹次呆五六天,所以王惠賢壹直想去北京看看丈夫,但遭到孫德輝的堅決反對。漸漸地,孫德輝在北京的消息越來越少,回家的次數也越來越少。孫德輝連續兩年沒回家後,2004年6月,王慧賢收到了從北京“飛來”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明確寫明,孫德輝要和王慧賢離婚,分割王慧賢和女兒現在居住的哈爾濱市南崗區壹套60平米的房子。有了這份協議,王會賢不知所措,因為孫德輝從來沒有告訴妻子在北京的真實情況,所以王會賢只隱約知道丈夫好像在北京申請了壹項專利技術,開了壹家公司,具體情況不得而知。現在丈夫要離婚,要分割自己唯壹的房子,王慧賢覺得越來越心寒,卻又無能為力。對策:利用互聯網獲取專利信息

針對此案,記者采訪了哈爾濱徐東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柏春。他表示,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與傳統財產相比具有相當的特殊性,因離婚引發的隱性財產糾紛更加隱蔽。如果妳想找到它,妳可能必須使用高科技。既然妳已經申請了專利技術,妳應該可以在網上找到相關信息。把對方的名字輸入互聯網的搜索引擎,就可以找到與他名字相關的信息或網頁。尤其是註冊的專利技術,網上都會有相關信息。找到線索後,可以去相關部門寫證據,也可以請會計算壹下專利會得到的利益。

王主任還指出,在分割方面,知識產權壹般以壹方的名義擁有,具有很強的個人屬性,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人很難分割。但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知識產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利益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上述孫德輝應將壹半收入分給妻子。

轉移山上老虎的計劃——轉移“大”財產

因為“冷戰”或“交火”時期,面臨離婚的雙方很難像正常夫妻壹樣在家裏相處。所以,超過30%的夫妻選擇分居,即使由於條件限制仍然住壹個房間,“家”的概念也只是壹個“旅館”或者壹個發泄憤怒的地方。當矛盾激化到壹定程度時,壹方會趁對方不備,把家裏值錢的東西,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娘家”或其他地方,或者否認某* * *有財產。反措施

註意收集和保存家具、電器的購買發票。如果妳預感到對方可能會轉移隱藏的財產,妳可以邀請兩個朋友到妳家。用攝像機拍下家用電器後,請朋友作證,並在家庭財產清單上簽字。如果發現家電被轉移,立即報警,加強法院受理。新聞鏈接公證可以防止惡意侵權圈錢

哈爾濱工業大學生活方式研究專家王亞林認為,婚姻財產公證是防止離婚期間財產轉移的靈丹妙藥。

他指出,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財產的構成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現代人的財產不僅僅局限於現金、珠寶、房產,已經轉向多元化。這些包括固定財產,如汽車、家用電器和家具;金融資產,如股權、期貨、股票、保險等。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這就復雜了,如果在婚姻延續期間,夫妻雙方對這些財產的歸屬不做明確的約定或公證,那麽壹旦有壹天“災難來了,就各自飛了”,勢必會被財產分割壓得喘不過氣來。雖然家庭不是功利之地,但隨著市場機制不斷引入家庭,夫妻財產公證勢在必行。

黑龍江省社科院社會學家王世昌表示,夫妻財產公證的方式靈活多樣,可以婚前約定並公證,也可以婚後隨時公證。怕麻煩的夫妻也可以不經過任何部門的批準,簽訂書面協議,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