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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費提前多長時間續費

法律主觀:

提前十二個月的時間; 根據2013年修改的 商標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 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 商標註冊 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 商標 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註意以前是期滿前六個月,現在改為12個月。)

法律客觀:

《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