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公司主要是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局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專利代理機構主要從事的業務和專利代理人主要從事的業務。專利代理是指在申請專利、進行專利許可政貿易或者解決專利糾紛的過程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委派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在專利局正式授權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作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局辦理專利申請或其它專利事務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專利代理還包括,專利代理人接受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委托,作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復審委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員會辦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相關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代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辦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專利事務的行為。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事務。
衍生問題: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有什麽條件?
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有書面合夥協議;有獨立的經營場所;有兩名以上合夥人;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有書面公司章程;有獨立的經營場所;有五名以上股東;五分之四以上股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