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貨物存放地、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貨物存放地是指大量侵權貨物定期存放或者隱匿的場所,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貨物的場所。對幾個被告在不同侵權行為地提起的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壹個被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其中壹個被告提起的訴訟,被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