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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原始取得要遵循哪些原則

(1)使用原則。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即誰先使用該商標,這壹商標的商標權就屬於誰,並可以“使用在先”為由對抗使用在後的人,要求撤銷其註冊商標。采用這壹原則確認商標權的取得有利於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於使用在後的註冊商標所有人。

(2)註冊原則。按申請註冊的先後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即誰最先申請註冊,商標權就授予誰。按這壹原則,只有經過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該商標的申請人才能取得商標權。商標註冊是壹種法律事實。壹旦商標所有人通過註冊取得了商標權,就受國家法律保護,而且未經註冊的商標知先也不受法律保護。根據這壹原則,首先使用商標的人如不及時申請註冊,而被他人搶先註冊,也就無法對已垢人如不及時申請註冊,而被他人搶先註冊,也就無法對該已使用的商標取得商標權。

(3)混合原則。這是使用原則與註冊原則的折衷適用。根據這壹原則,壹個企業或壹個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壹商標,雖然沒有註冊,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以使用在先為理由,對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