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郵寄或者在郵件中夾帶下列物品:
(壹)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運送的物品;?
(二)反動的報紙、期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品;?
(四)有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易腐物品;?
(6)各種活動物;?
(7)各種貨幣;?
(八)不符合郵寄條件的物品;?
(九)包裝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壞其他郵件和設備的。?
前款規定的物品,符合郵電部特別許可並確保安全的要求,可以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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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不按照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物品的;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從事快遞業務的其他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使用他人的名稱、商標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秩序;
(四)非法扣留用戶快件(郵件);
(五)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快遞市場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