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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續展應該在期滿前多久提出?

註冊商標的續展應當在期滿前65,438+02個月提出申請。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申請註冊商標續展有兩種方式:(1)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備案。(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