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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藥品可以註冊商標嗎?哪些藥品不能註冊商標?

在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以前,除了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以外的其他藥品,都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修訂前的《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過,198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壹條規定:“除中藥材、

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註冊商標必須在藥品包裝和標簽上註明。”然而,在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之後,這壹規定已經從《藥品管理法》中消失了。因此,可以認為,藥品不是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才能在市場上銷售。

雖然藥品現在不是必須註冊商標才能在市場上銷售,但是商標作為企業的工業產權,代表的不僅是企業的形象還是企業的壹種財富,在日常經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那麽藥品行業如何註冊商標?藥品商標註冊與其他產品註冊商標流程是壹樣的,商標申請人首先需要對商標進行查詢,商標查詢方式可登陸中細軟商標查詢網查詢也可選擇人工查詢。查詢通過後制定申請文件提交申請,文件的制作可由代理人直接到北京工商局辦理,也可委托代理機構辦理。

在提交申請後,商標申請人需要做的就是等待商標審核結果。順利情況下,壹年就可領取商標註冊證書。

註:醫藥行業商標註冊屬於第五類,主要包括藥品和其他醫用或獸醫用制劑。

本類尤其包括:

——除梳妝用制劑以外的個人保健用衛生制劑;

——嬰兒和失禁者用尿布;

——非人用、非動物用除臭劑;

——膳食補充劑,為正常飲食提供補充或為健康目的;

——醫用或獸醫用代餐物、營養食物和飲料;

——不含煙草的醫用卷煙。

本類尤其不包括:

——梳妝用衛生制劑(第三類);

——人用或動物用除臭劑(第三類);

——矯形用繃帶(第十類);

——非醫用、非獸醫用的代餐物、營養食物和飲料(第二十九類、第三十類、第三十壹類或第三十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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