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時,必須壹並辦理轉讓。申請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同時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辦理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
商標局核準轉讓申請後,向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出具相應的轉讓通知書和轉讓證明。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資料:
1.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供加蓋受讓方印章的委托書。大陸以外的受讓人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轉讓。
2.申請轉讓註冊商標:委托代理機構申請商標轉讓的,應當由代理機構提出,並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蓋章或者簽字。
3.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協會及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受讓人來自大陸以外,所以不需要這些文件。
4.特殊證明材料:
1)轉讓方用於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嬰兒食品的註冊商標轉讓時,受讓方應提供衛生行政部門的證明文件,即《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未取得上述兩項證書的,應當提供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開辦藥品生產或者經營企業的批準文件;轉讓方使用消毒劑商標的,受讓方應提供衛生防疫部門的證明。
2)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煙絲商標轉讓的,受讓方應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大陸以外的申請人不需要這些文件。
3)企業因合並、分立、兼並等原因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印章無效的,可不加蓋轉讓方印章,但必須提供轉讓方主管部門的有效證明或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