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限制的投資領域,都允許民營經濟進入,凡是承諾向外資開放的領域,都向民營經濟開放,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文規定的,不得另行設置註冊登記的前置條件。
鼓勵民間資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環保和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旅遊,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等領域投資發展,選擇壹批具有良好經濟效益的政府投資項目,向民營企業開放。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中小企業壹詞指各種所有制企業系統和以各種形式建立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企業。
其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企業工作部門根據企業的從業人員、銷售額、總資產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這類企業通常可以由壹個人或少數人出資,員工人數和流動率都不大,所以大部分的經營都是由所有者直接管理,外界幹擾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