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標誌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檢測及材料審核。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準予續展的,與標誌使用人續簽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合同,頒發新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並公告;不予續展的,書面通知標誌使用人並告知理由。標誌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要求
1、依據綠色食品標誌證明商標特定的法律屬性,通過該標誌商標的使用許可,衡量企業的生產過程及其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特定的綠色食品標準,並監督符合標準的企業嚴格執行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過程。
2、按商標法有關規定,具備條件可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有以下五類:肉、非活的家禽、野味、肉汁、水產品、罐頭食品、腌漬、幹制水果及制品、腌制、幹制蔬菜、蛋品、奶及乳制品、食用油脂、色拉、食用果膠、加工過的堅果、菌類幹制品、食物蛋白。
法律依據: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