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推進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科技創新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根據《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關於加快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和《上海市崇明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_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所確定的建設要求,把科技創新作為引領崇明高質量發展的第壹動力,搶占經濟發展新賽道、推進崇明“五新經濟”發展,全力建設生態美麗幸福、宜居宜業宜遊、人與自然和諧***生的新崇明。第壹章 促進科技創新資源集聚
第壹條 建設技術平臺鼓勵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各類企業在崇明建設符合國家創新戰略和崇明生態產業導向的研究院、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功能轉化平臺等各類科技研發載體,為崇明生態經濟發展提供公***科技服務。經評定為國家級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經評定為市級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條 匯聚張江崇明園鼓勵國內外科技企業註冊或落戶張江崇明園(智慧島園區、長興海洋裝備園區、工業園區、富盛園區中納入張江崇明園區的區域),根據《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享受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各項優惠政策。對承擔張江專項發展資金項目的單位,區財政按照張江專項資金的要求給予適當配套資助。 第三條 發展產業集群鼓勵國內外科研機構和各類企業,圍繞集成電路、人工智能、5G應用、海洋科技、生態治理、碳中和示範等六大產業領域,開展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或產業集群建設。被認定為市級以上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或產業集群的,給予100萬元資助;被認定為區級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或產業集群的,給予50萬元的資助。 第四條 引進外智服務鼓勵國內外專家和院士在崇明進行生態技術研究。凡經評審公示通過列為“崇明區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實體企業,可享受不超過20萬元的生態科技項目資金資助;凡經評審公示通過列為“上海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實體企業,可享受不超過30萬元的生態科技項目資金資助。第二章 優化科技創新創業環境
第五條 支持創新載體鼓勵和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留學生創業園等創新載體建設,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對新認定或備案的國家級創新載體給予100萬元的資助、市級創新載體給予50萬元的資助、區級創新載體給予15萬元的資助。在上述創新載體實際運營滿1年後再給予壹次性不超過35萬元的建設費(含孵化用房改造費、創業孵化基礎服務設施購置費、房租費用、網絡費用、貸款利息等)補貼。 第六條 房租補貼對認定或備案為區級以上創新載體給實體企業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房租補貼,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補貼標準、給予期限為3年的租金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第七條 活動補貼支持舉辦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科技企業專項培訓等創新創業的活動。經審核或認定,給予創新載體實際支出金額50%的補貼,每個創新載體每年累計不超過30萬元。 第八條 扶持企業發展對認定或備案為區級以上創新載體內的項目,如壹次性獲得200萬元(含)以上投融資,給予創新載體每項5萬元的創業輔導獎勵,每個單位每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第三章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九條 引進科技成果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將科技成果在崇明實施轉移轉化。崇明的實體企業聯合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產學研用長效合作機制,簽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合同,並在崇明區域內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可申請不超過20萬元的區級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助。 第十條 提供科技服務單位將自有的儀器設施設備加盟到上海市公***研發服務平臺中,為社會提供公***檢測、項目試驗、成果轉化等公***服務的,除市級資助外,區財政按照市科委核定的“科技創新券”金額標準給予1:1比例的資助,每個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壹條 使用科技創新券企業使用上海公***研發服務平臺提供的科學儀器設施和研發服務,獲得上海市科技創新券資助的,除市級補貼外,區財政按照市科委核定的“科技創新券”金額1:1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科技融合發展積極鼓勵將非涉密的先進軍用科技應用於崇明生態建設,推進融合發展。將先進軍用科技成果在崇明實施轉化或崇明企業積極參與軍用技術研發創新的,可申請不超過20萬元的區級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助。 第十三條 培育服務機構積極鼓勵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和服務的科技中介機構在張江崇明園內建立科技中介、科技金融、企業信用、知識產權等各類公***技術服務平臺,促進科技成果在崇明實施轉化。對建立相關公***服務平臺並經認定備案的項目,給予實體落地的運行單位不超過100萬元的平臺建設支持費用;對經認定的服務項目,給予服務金額的30%的扶持,每年扶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第四章 促進科技企業創新發展
第十四條 創新資金扶持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對獲得市級科技創新資金支持的企業,給予上海市科技創新資金扶持金額的1:1的配套資助。 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鼓勵科技企業積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為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5萬元的資助,其中實體入駐崇明的企業給予20萬元資助,有效期滿後重新認定的,不予資助。同時,鼓勵鄉鎮、園區結合實際,另行支持。 第十六條 科技小巨人鼓勵科技企業申報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凡通過認定並驗收合格的企業,按照市科委扶持資金標準給予1:1配套資助。對通過認定並驗收合格的市科技小巨人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資助,對通過認定並驗收合格的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第十七條 創新卓越發展鼓勵符合崇明生態發展要求的企業申報市級卓越創新企業,對通過認定的市卓越創新企業,按照市科委扶持資金標準給予1:1配套資助。 第十八條 科技進步獎勵對註冊並納稅在崇明區並獲得國家級、市級科技進步獎勵的企業給予1:1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第五章 推進數字化轉型
第十九條 支持新基建對在崇明開展光纖網絡、無線移動通信網絡等信息基礎設備建設並利用信息技術在綠色農業、生態旅遊、智能制造、信息惠民、城鄉治理、碳中和示範等特色產業與重點領域進行數字化應用的企業,可申報不超過50萬元的“數字崇明”項目。 第二十條 鼓勵兩化融合鼓勵數字產業企業應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相關技術改造崇明傳統工業,提升企業的生產、管理、技術、銷售等環節的綜合能力,對獲得市級兩化融合或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扶持。 第二十壹條 支持公***平臺支持企業應用“互聯網+”和“生態+”等模式開展行業公***服務、電子商務、網絡直播、5G應用、生態服務、碳中和示範等平臺建設,改造和提升崇明傳統產業,形成新產業、新業態。每年度,對平臺中新增的收費會員所發生的應用服務費的25%給予資金支持,每個平臺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支持數字應用鼓勵企業應用信息技術開展森林資源、鳥類資源、濕地資源、生態環境綜合保護工作,推進數字農業、數字教育、數字健康、數字養老、數字就業、數字住宅、數字家居、數字交通、文化創意、體育休閑、低碳旅遊、碳中和示範等領域的發展,對應用數字技術在崇明實施的企業,可申報不超過50萬元的“數字崇明”項目。 第二十三條支持數字載體支持數字花卉、數字園區、數字農場、數字濕地、數字村莊、數字商圈等“數字崇明”載體建設,對被列入市級試點的,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金資助。 第二十四條支持數字產業支持企業申報上海市數字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對被列入市級項目的,按市級項目資金的金額給予1:1的配套資助。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在崇明註冊納稅的企事業單位、專業合作社、民非組織等單位。個人和其他非獨立法人除外。對符合條件的科技產業人才,按照相關區級人才扶持政策予以扶持。本辦法扶持項目如與人才或其他扶持政策重復,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制對國家級和市級所確定的科技項目,由上級部門評定,區級落實配套;對區級的科技項目,由區科委出臺相關操作細則,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評審把關。區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辦法支持的各級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和服務,並會同區財政局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於重點和重大項目,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績效評價。本辦法所涉及的扶持資金按照區與鄉鎮(公司)財政管理體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信用監督在上海市公***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內存在重大司法、行政負面信息記錄的企事業單位,不予政策扶持。扶持對象如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扶持資金,壹經查實,將立即取消壹切扶持資格並追繳資金。失信行為將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公***信用信息數據平臺。 第二十八條 實施期限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辦法由上海市崇明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