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的是,很多開發者認為這是壹個技術問題。但其實這完全是壹個法律問題。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出現有人通過動態鏈接的方式規避GPL條款或者被起訴的案例,所以動態鏈接的限制是事實上有效的,不管是不是法律上有效。
2002年,MySQL AB起訴Progress NuSphere侵犯版權和商標。NuSphere被指控以鏈接代碼的形式侵犯版權。最終,該案以調解告終。在聽證過程中,法官“認為沒有理由”(無論是否是動態鏈接)會使GPL失去法律效力。
2003年8月,SCO集團表示,認為GPL沒有法律效力,準備起訴Linux內核使用的SCO Unix代碼。參見SCO訴IBM。
2004年4月,在情景喜劇拒絕停止發布Netfilter項目的GPL軟件後,慕尼黑地方法院以違反GPL條款為由,裁定暫時禁止情景喜劇(訴訟前停止專利侵權的措施)。同年7月,法院確認這壹命令為SiteCom的最終判決。這壹判決明確證實了自由軟件基金會法律顧問伊本·莫格林的預測:“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版權:他提供了軟件netfilter/iptables的廣告和下載,但沒有遵守GPL的條款。可以說,如果被告有執照,這些行為是完全合法的...原被告是否就GPL達成協議是壹個獨立的問題。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被告將無權復制、分發和披露‘netfilter/iptables’。”這個判決非常重要,因為這是世界上第壹次由法院確認GPL具有法律效力。
2005年5月,丹尼爾·華萊士在美國印第安納南區地方法院起訴了自由軟件基金會,因為他們在GPL是否非法的問題上意見不壹。訴訟後階段於3月結束,因為華萊士沒有有效的反壟斷聲明。法院指出,“GPL鼓勵,而不是反對,計算機操作系統的自由競爭和分配,這直接有利於消費者。”華萊士被拒絕改變案由,並被要求支付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