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商標侵權賠償標準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若前述損失難以確認或無法確認的,標準可以為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該利益無法確認的,標準可以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侵權構成要件是什麽
1、侵害的對象為有效的專利。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
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生。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為;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專利侵權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地域性以及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使得無意闖入權利範圍的可能性比其民事權利大得多。考慮到無過錯給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困難和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容易,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采用了特殊規定。但是也有觀點認為,不知道享有專利權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本身就沒有履行充分的註意的義務,是有過錯的,因為專利授權公告是完全開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