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是指已經註冊的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銷商標申請,是壹種註冊商標撤銷處理程序。商標被提“撤三”成功後,原商標持有人將失去對該商標的專有權,無法繼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前期對商標的廣告宣傳等投入也將付諸東流,將對原商標持有人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和經濟損失,因此不得不慎重對待。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壹般來說,滿足了“沒有正當理由”且“連續三年不使用”這兩個條件的商標,均可被提出“撤三”申請,因此企業出於保護(非使用)目的而註冊的防禦商標,以及被核準註冊達三年以上又從未實際使用過的閑置商標,都面臨著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的風險。
雖然《商標法》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但同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及個人在提出商標“撤三”申請時應向商標局說明該商標的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撤三”申請之後便會向商標持有人下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商標持有人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無效的,商標局將會撤銷該註冊商標。
那麽,什麽才是有效的“使用”證據呢?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定義,即“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符合上述標準的商標使用行為,如白酒廠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標、汽車制造企業將商標制作成實物並鑲嵌於車頭等部位、企業在廣告宣傳片中反復展現自己的商標等等,均可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提交。
另外,小編提醒大家,在收集證據時要註意證據中所體現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的壹致性,以及證據的形成時間等問題,確保“使用”證據的有效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商標不被“撤三”。
值得註意的是,在有關“撤三”的法律條款中,還規定了可以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特殊情況,也就是《商標法》中所講的“有正當理由”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情況。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的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屬於“有正當理由”,不予撤銷該商標。如因藥品上市審批等原因導致某藥品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則屬於“有正當理由”,不會因為“撤三”條款而被撤銷。
眾所周知,註冊商標具有獨占性、唯壹性和排他性,其他企業和個人未經許可或授權均不可私自使用。而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不但令該註冊商標無法發揮價值,還會因此而影響到想要註冊、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及個人,造成商標資源的極大浪費。歸根結底,《商標法》中“撤三”條款存在的目的只是為了清理閑置商標,減少商標資源的浪費,小編在此也規勸企業及個人,要規範使用註冊商標,同時,也不要為了商業競爭或搶奪商標資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請,浪費國家公***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