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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造假車在法律上是什麽罪?

翻新制造假汽車,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即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不用名牌商標,當然沒人會買。

商標專用權包括使用權和禁止權兩個方面,其中使用權是商標所有人完全控制和使用註冊商標的權利;禁止是指商標所有人未經許可禁止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為了實現商標權的效力,需要將商標與產品相結合。但是,這種組合只能屬於商標所有人或其授權的制造商。未經權利用盡,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將商標與產品相結合。顯然,演員“舊物翻新”組裝產品的過程是壹個制造過程。在此過程中,行為人並未偽造、變造商標。但是,以制造該商標產品為直接目的,將帶有該商標的外殼與帶有該商標的其他部件組裝在壹起,已經進入了該產品商標所有人應當壟斷的商標使用範疇。這種未經授權的組合行為構成了商標意義上的“使用”。由於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主觀認識可以從客觀的假冒行為中推斷出來,在主體適格的條件下,“翻新舊物”並大量出售的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