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