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依附於商品,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出現,商品標誌逐漸出現,以適應商業的需要。在西方,商標起源於西班牙;北周時期(公元556-580年),工匠們在自己制作的陶器上簽上自己的名字。隨著歷史的發展,商標的使用範圍越來越廣,形式也越來越齊全。然而,偽造和復制商標的情況日益增加,因為商品制造商在商品上印刷標記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商標的合法使用者無法阻止他人復制。因此,在19世紀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為了保證商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制止他人假冒商標的侵權行為,保護消費者的應有利益,維護其經濟利益和秩序,就必須制定法律,從法律上保護生產者或經營者在自己的商品上制作的特殊標誌,保證商標由國家規定只允許商標標記人使用,其他人不得假冒。對此,起初只是立法機關通過法院采取壹定的措施來制止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後來逐漸形成了獨立的法律體系。
《工廠、工廠和作坊法》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該法共十六條,其中第十六條將假冒商標行為界定為未經許可偽造文件罪。但這部法律並不是壹部專門的商標法律,也不是壹部在全法國統壹實施的商標法。世界上最早的國家統壹商標法也是在法國產生的,這就是法國在1857年制定的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原則的標記和商標制作法。這部法律的淵源是《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和1803、1809兩部《商標註冊法》。107後,即1964,該法被大幅修改,並以《以註冊原則為內容的商標和服務商標法》為名頒布實施。後來又在1965和1975兩次修改,但基本內容沒變。繼法國之後,英國、美國、德國和日本分別在1862、1870、1874和1875頒布了自己的商標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27個國家頒布了《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是依法受保護的工業產權,不允許他人侵權,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相應地,保護商標的國際組織應運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