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註冊商標;
(二)在工程采購項目中,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
(三)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壹條為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
第三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通過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壹)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註冊商標;
(二)在工程采購項目中,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
(三)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
第五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