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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註冊公司發生地址變更,商標需不需要也變更

商標核準註冊後,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註冊申請中指定商品。因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根據現行《商標法》四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商標的變更,是指變更註冊商標的註冊人,註冊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要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則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按新申請商標對待,不能稱為商標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