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使用在商品上的證據
(1)標有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
(2)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3)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發布的廣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的廣告,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廣告。
(4)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證據。
商標被使用在服務上的證據
(1)商標被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
(2)商標被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發布的廣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的廣告,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廣告。
(4)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證據。
取證方法
方法壹: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保全證據”是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範圍,被公證過的證據,壹般法院都會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訴訟前,當事人可以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做好訴前準備。
方法二: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特別說明: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申請人此時還需要對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方法三:向行政機關舉報取證
當事人還可以向侵權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門舉報,工商和公安部門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文件,並可采用拍照、攝像等方法進行現場取證。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上述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對涉嫌侵權的產品清點數量、規格後查封並從中抽取樣品。
方法四:委托代理機構進行取證
代理機構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辦案經驗,對於這種專業性比較強和難度比較大的案件可以交給他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