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食品召回範圍如下:
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已經誘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二、生產者主動召回食品的流程是什麽
1、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
2、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
3、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
4、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
食品生產者應當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食品生產者對召回食品的後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並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部門監督。
法律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食品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召回的區域範圍;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後果;
(四)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布方式;
(六)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七)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
第十六條 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範圍;
(四)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