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九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和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和資料不齊全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提交補充文件和資料。
第十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公布備案的特許人名單,並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