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設計應在詳盡明了設計對象的使用目的、適用範疇及有關法規等有關情況和深刻領會其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進行。
2、設計須充分考慮其實現的可行性,針對其應用型式、材料和制作條件采取相應的設計手段。同時還要顧及應用於其它視覺傳播方式(如印刷、廣告、映像等)或放大、縮小時的視覺效果。
3、設計要符合作用對象的直觀接受能力、審美意識、社會心理和禁忌。
4、構思須慎重推調皮,力求深刻、巧妙、新穎、獨特,表意準確,能經受住時間的考驗。
5、構圖要凝練、美觀、適形(適應其應用物的形態)。
6、圖形、符號既要簡練、概括,又要講究藝術性。
7、色彩要單純、強烈、醒目。
8、遵循標誌藝術規律,創造性的探求恰切的藝術表現形式和手法,錘煉出精當的藝術語言使設計的標誌具有高度整體美感、獲得最佳視覺效果,是標誌設計藝術追求的準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壹致。
前款關於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適用於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