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再使用“
馳名商標
”字樣,是要受到處罰的。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第五款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所以不要商業活動中再使用“馳名商標”字樣,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