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園林綠化服務中心重慶市園林綠化服務中心,其前身是1960+00年6月成立的重慶華牧公司,2006年9月經市編辦批準更名為重慶市花卉苗木服務中心,是重慶市園林局直屬的處級事業單位。隨著園林行業的不斷發展壯大,2007年5月更名為重慶市園林綠化服務中心,為城市發展建設提供了更廣闊的服務平臺。
主要職責是收集和發布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的市場信息;受理園林綠化設計和施工企業資質的審核和申報;承擔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招標的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園林綠化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定額管理;指導園林苗圃標準化建設,負責園林綠化植物材料的引種馴化、鑒定、研發、推廣和價格評估;開展園林綠化成果展示、花卉展覽、大型場館、街道綠化布置、園林工程建設維護和園林綠化工作業務指導。中心下設五個下屬單位:重慶園林工程公司、重慶華牧公司、九州公司、神州出租公司、重慶園林苗木種植基地。
長期以來,重慶市園林綠化服務中心專註於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服務,搭建園林綠化行業市場平臺,逐步形成和規範園林綠化有形市場,積極探索園林綠化市場運行規律,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為園林綠化市場有效監督管理提供服務,促進重慶市園林綠化可持續發展。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第九條本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編制。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以下簡稱市區)由區人民政府審核,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區縣(自治縣)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並送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各單位編制的綠化規劃,應當經區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區範圍內劃定城市綠地保護區和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禁止區,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公布。
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城市綠地保護和建設禁止區,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公布。
第十壹條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和城市道路綠化規劃按下列規定進行編制和審批:
(壹)市政管理,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城市管理,由區城市園林綠化部門組織,經區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查,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其他區縣(自治縣)管理的,由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送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經批準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按規劃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城市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規劃指標:
(壹)舊城改造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區開發建設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區人均綠地面積不低於壹點二平方米;
(三)占地80公頃以上的單位不低於40%,新建汙染嚴重的單位不低於40%,並按規定設置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療養院(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部隊等單位不低於35%,其他單位不低於30%;
(五)城市道路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幹道綠化面積不低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六)河流、溪流兩岸、綠地和鐵路、公路應按規劃和技術規範進行綠化。
城市綠化專業苗圃面積不低於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
重慶市園林綠化建設第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分工負責制:
(壹)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城市道路綠化和公路鐵路兩側綠地、港口碼頭由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房屋產權重疊的居住區綠地,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由改造或開發單位負責;
(五)江河兩岸的綠地和溪流、灘塗,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各類建設項目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設單位應在規劃方案的總平面圖中按規定指標明確綠地範圍,在初步設計時應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交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及說明,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出具綠化工程設計審查意見。對未持有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城市園林綠化投資應按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0.5%至2%的比例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三)市區範圍內規劃用地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由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並監督實施;
(四)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在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因季節影響不能種植的,確認後壹年內完成;
(五)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或者綠地建設質量、數量達不到驗收要求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或者整改,逾期未完成或者整改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綠化專業單位代為綠化,費用按照《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規範》向責任單位收取。
第十六條公園、遊園、綠化廣場和城市道路綠化等園林綠化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在本市範圍內的,由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區縣(自治縣)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並送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必須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種植用地面積不得低於綠地總面積的80%,園林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3%。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當與地上、地下城市設施和管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的原則,統壹安排。
第十九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承擔。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