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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標誌之間的區別1

(壹)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其意義在於賦予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意義是積極的。但是,對於服務商標,僅僅采取與商品商標相同的保護措施顯然是不夠的。由於服務商標不同於商品商標,我們在保護服務商標時必須充分考慮它們的不同特點。現將兩者的區別簡要分析如下:

1,兩者要區分的對象是某種商品,壹般是有形的,代表某種物品。比如“飛鴿”品牌的商標,就是為了將自行車與其他品牌區分開來。但是,服務商標不是。它要區分的是某種服務,這種服務壹般是看不見的,是顯示人類行為的。比如“香格裏拉”的服務商標,通過為人們提供住宿和服務,使酒店業區別於其他酒店。可見,服務商標的區別比商品商標更難區分有形商品。

2、利用兩種方式,宣傳效果不同。因為產品商標是為了區分有形商品,可以通過印刷、粘貼等方法直接貼在商品上。它與商品緊密結合,隨著商品的流通隨時可以被識別和認可。它的宣傳效果和商品同時起作用。人們經常在拿到商品的同時看到商標。因此,商品的商標更容易被公眾識別,使這個品牌的商品容易與其他品牌的商品區分開來。而服務商標則不能直接依附於無形行為,只能體現在服務場所設置的招牌標牌、相關工具和廣告宣傳上。它的宣傳功能往往必須借助下壹個宣傳媒體才能實現。而且其功能的效果也需要很多方面和角度,只有反復出現,反復強調,才能引起人們的註意。

3.它們與商號、企業名稱的密切關系是不同的。商號也稱為商店名稱。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它是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是壹個企業區別於同行業其他企業的關鍵標誌。商號和企業名稱屬於工業產權。

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的關系壹般不是很密切。除個別商品的商標外,均與商號、企業名稱有關。比如“狗不理”不僅是這種商品的商標,也是生產這種包子的企業的商號和名稱。但是,這種情況往往是少數。大多數情況下,商品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之間沒有直接聯系。如“雙錢”牌膠鞋與其生產企業“大中華膠鞋廠”的商號和企業名稱毫無關系。又如“北京”牌電視機,與其生產企業“天津通信廣播電子公司”的商號和名稱無關。因此,在實踐中的大多數情況下,商品商標與生產企業名稱的關系並不十分密切。

而服務商標則不然,它們與商號、企業名稱的聯系往往密不可分。尤其是文字內容,往往很多服務商標直接使用商號的相同文字。如上所述,“香格裏拉”服務商標直接用與自己企業的商號(字號)相同的文字表示。這種情況比比皆是,可以說是不勝枚舉。

服務商標的這壹特點在中國和世界其他國家都非常突出和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