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主要法規和管理辦法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化妝品衛生規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等,對化妝品的生產、銷售以及使用安全進行了有效管理。
在2007新版《化妝品衛生規範》中,規定了化妝品中1000多種禁用物質,其中明確指出糖皮質激素、雌激素、雄激素、孕激素等激素禁用。同時,新版《化妝品衛生規範》中還提供了化妝品中雌二醇等七種性激素測定的參考方法。
擴展資料:
伴隨著化妝品行業的科技領先、集團化經營華麗轉變,已從最先的保潔漸漸演變成壹種潮流時尚,無論是在日常生活還是商務交際,化妝品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化妝品與人體直接接觸,隨著人們衛生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個人護理的日益需求,日化用品發展迅猛,延伸出種類繁多、多功能作用細化、包裝形式多樣化的日化用品。
然而日化用品的快速發展的背後卻隱藏著嚴重的質量隱患,如重金屬超標、添加激素類物質、微生物超標等等,其安全問題備受關註。
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檢驗管理辦法 ( 征 )第十四條規定:
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壹次性向首家受理註冊和備案檢驗申請的檢驗機構 ( 以下稱首家檢驗機構 ) 提供產品檢驗所需的全部樣品。送檢樣品應當是包裝完整且未啟封的同壹批號的市售樣品,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可以為試制樣品。
終產品因包裝原因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 ( 例如噴霧產品、氣墊產品等 ) ,生產企業應配合提供包裝前的最後壹道工序的半成品,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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