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商標是壹種非傳統商標,它和其他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要素(文字、數字、圖形、顏色、氣味等)壹樣。),要求能夠將壹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基本功能,即必須具有顯著特征,易於消費者識別。聲音商標較早應用於營銷領域,但由於它不同於傳統商標,具有隱形特征,通常不被視為商標。因此,聲音商標的保護壹直是壹個難題。直到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議的出現,這壹問題才有所進展。《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15條規定,“任何標記或標記組合,只要能夠將壹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就應構成商標。”作為對締約國的基本要求,雖然對可見性有所保留,但至少為無形標誌的登記提供了依據。
在市場應用中,聲音商標發展了多種形式,最常見的是聲音識別。在我國商標法實踐中,采用著名播音員李陽的“哈哈,小霸王好玩的聲音”作為商標,開創了中國聲音商標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