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綜上,商標民事糾紛壹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經批準也可以管轄。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物品存放地、查封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所稱侵權貨物存放地,是指經常存放或者隱藏大量侵權貨物的場所;扣押場所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貨物的場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於多個被告在異地提起的訴訟,原告可以選擇被告之壹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只管轄對被告之壹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