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些經營者使用的“PIERRE CARDIN”及圖形商標、“piere cardin”及圖形商標、“Piercardin”商標、“london pierre cardin”商標、“PIERRE JIENI”商標、“Pietkadin”商標以及汕頭市潮陽區皮爾卡丹服飾有限公司的圖形商標與法國皮爾.卡丹公司合法使用的該公司創始人皮埃爾.卡丹先生註冊“PIERRE CARDIN”及圖形商標相同或近似,涉嫌商標侵權。
二、壹些經營者使用的產品包裝裝潢與法國皮爾.卡丹公司授權生產的“皮爾.卡丹”產品的包裝裝潢近似。
三、汕頭市潮陽區皮爾卡丹服飾有限公司、紫金縣聯邦.皮爾卡丹服飾有限公司、皮爾卡丹服飾(惠州)有限公司、海口皮爾卡丹服飾有限公司等四家企業將法國“皮爾.卡丹”商標申請登記為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涉嫌違反相關規定,誤導公眾。
四、壹些經營者將法國皮爾.卡丹公司的字號及該公司“皮爾.卡丹”商標作為自己的字號,在香港登記企業名稱,然後授權內地有關企業使用,制造市場混淆,對此,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已經判決從公司登記冊和商業登記記錄中註銷意大利皮爾.卡丹(香港)國際有限公司和意大利皮爾.卡丹(香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兩家企業名稱,但這兩個企業名稱在內地市場繼續被壹些經營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