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將食用油也稱為“食油”,是指在制作食品過程中使用的,動物或者植物油脂,常溫下為液態。食用油涉及的則是關於“吃”的範圍,只是其壹直是菜品的輔助,幾乎不會單獨使用。
因為原料來源、加工工藝以及品質等原因,常見的食用油多為植物油脂,包括菜籽油、花生油、火麻油、玉米油、橄欖油、山茶油、棕櫚油、葵花子油、大豆油、芝麻油、亞麻籽油(胡麻油)、葡萄籽油、核桃油、牡丹籽油等等。
關於食用油商標所屬的商標分類,想必大家也壹定想到了,與食品掛鉤的自然少不了第29類。
其中包括的有肉,魚,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漬、冷凍、幹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奶酪,黃油,酸奶和其他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而我們平常所說的義烏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兩者可以壹概而論嗎?答案當然是不能,兩者還是具有壹定的差別。
商標轉讓是指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壹方的行為。轉移的是商標的所有權,商標轉讓後轉讓人不享有處置商標的任何權利。
商標許可指的是商標合法持有人通過向國家商標局備案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稱為商標使用許可。商標合法持有人通過向國家商標局備案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稱為商標使用許可。
需要重點註意的是,商標轉讓實質上是商標權主體的變更,而使用許可實質上是商標使用主體的擴展;在轉讓中,轉讓人將註冊商標的所有權、專用權、轉讓權、使用許可權和法律訴訟權全部轉讓給受讓人;在使用許可中,被許可人只享有使用許可的權利。
商標轉讓應當將相同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壹並轉讓,商標許可則沒有這樣的規定。
商標許可若是壹標多人使用的情況,很有可能造成同行業的惡性競爭,造成不必要損失,而商標轉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則最高,通過商標轉讓取得商標也是比較穩妥的途徑。
如此分析下來兩者自然不是壹個概念上的,企業在進行商標轉讓之時也不應當混淆,商標轉讓具有的優勢更加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