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名牌”與“馳名商標”的區別
壹、認定的主體不同“中國名牌”的評價機構是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國家質檢總局監督和管理,“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是非常設機構,由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負責其日常工作。“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另據高法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可以對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二、認定的標準不同根據《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名牌”應具備的條件是: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於國內領先地位,並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前列;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組織生產;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考慮以下五方面的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序和地理範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三、認定和保護政策不同“中國名牌”是主動評價,成批保護。“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是針對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