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註冊商標需要在同壹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這是個關於註冊商標擴大適用範圍的另行申請的規定壹分商標註冊申請書,只能填寫壹個類別的壹種商品或者壹個服務項目。如果商標註冊申請人要將同壹商標使用於同壹類的不同商品上,應當分別申請,具體主要包括兩種情形:1、在同壹時間提出將同壹商標使用於同壹類的不同商品或服務上時,應當對每壹種商品同時分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2、在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某壹種具體商品或服務中已經先註冊使用,註冊商標使用人又需要將統壹商標使用於其他同類商品上時,要按不同的商品另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