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把握時間,按期答辯。
收到商標撤三通知書後,應註意收文時間以及最後截止答辯日期,在兩個月內如期答辯,提交答辯資料,以免錯過答辯時間。
(二)收集證據,整理分類。
大量全面地收集被撤商標近三年的使用證據,證據需公開合法、真實有效,並按時間順序整理,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
(三)委托機構,提交申報。
證據收集完成後,找到專業正規的代理機構,委托其撰寫答辯材料,並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至商標局。若有證據材料需要補充的,可在後續階段補充提交。
(四)提供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若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因素導致商標無法使用時,可提供政府下發的相關材料文書或其他事實證據,作為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進行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