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侵權的立案追訴標準為:1、假冒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2、銷售假冒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偽造他人註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在很多時候商標是壹家公司的門面是很重要的壹筆財富,所以在有人侵犯商標權的時候壹定要維護自己的利益到底,將違法分子繩之於法。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達到壹定追訴標準就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在很多時候我們為了保護我們自己的利益選擇訴訟的方式,在問題給予解決之後還是會有很多的人不會知錯就改還是知法犯法,所以我們可以進行再次追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九條 [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