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註冊 - 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

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使用,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特色,增強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地理標誌,是指表明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區域,產品質量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因素,並以區域名稱命名的農產品特有標誌。第三條國家實行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制度。註冊的農產品地理標誌受法律保護。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工作。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專家評審委員會由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專家組成。第五條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不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經費納入本部門年度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保護和利用納入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並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促進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發展。第二章註冊第七條申請地理標誌註冊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名稱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組成;

(2)產品具有獨特的質量特性或特定的生產方式;

(3)產品質量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4)產品的生產區域有限;

(五)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的要求。第八條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選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壹)具有農產品及其產品地理標誌監督管理能力;

(二)具備為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第九條符合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3)產品典型特性說明及相應的產品質量鑒定報告;

(四)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範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範;

(五)確定地理範圍的文件和生產地理分布圖;

(六)產品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他必要的說明或者證據材料。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相關意見和建議。第十壹條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作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第十二條通過專家評審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向社會公布。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之日起20日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農業部將作出註冊決定並予以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證書》,並公布註冊產品的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專家評審不合格的,農業部應當作出不予註冊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農業地理標誌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申請變更:

(壹)註冊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

(二)地理範圍或者相應的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