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構成商標的文字,可以是漢字(簡體或繁體漢字,異體漢字不能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國家的文字或字母,數字,不同文字之間可以組合使用。
作為構成商標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註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標法》把僅以字母構成的商標歸在文字商標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把字母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之壹,這樣規定更符合實際,也便於商標主管部門對商標註冊申請依法審查核準。
作為商標構成要素的數字,也是2001年新《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字。
壹般來說,單個字母或數字由於缺乏顯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數采取審查制度的國家都是不能註冊的。因此,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字母或者數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標。
不同語言的文字或數字之間可以互為組合,文字的組合可以使用有含義的詞語,也可是生造的無任何含義的詞語。
文字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中所規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應說明的是:
①我國審查商標時,除漢字(包括漢語拼音)、英文文字構成的商標是按照文字的含義直接檢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劃分圖形要素分類後,作為圖形來進行檢索的。
②除漢字,漢語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字母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應附加說明系何種文字及相應的含義,否則,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義解釋,或作無含義解釋。
因此,如果沒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標應選擇漢字(包括漢語拼音)或英文文字為首選。
文字商標中的文字字體,可以是印刷體、書寫體或美術體等,當文字字體以某種圖案形式變形表達時,這種商標就已脫離了文字商標的本來面目而成為了圖形商標。
文字商標具有易於呼叫名稱,便於宣傳的特點。由於文字是構成商標中的顯著部分,其文字、字義、字音、字形、書寫方式等起著主要的認讀作用,因此易於判斷區別,易於保護。但文字商標也易受語言文字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