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商標權的有效期限為10年。商標是壹種獨特的標識符,用於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註冊商標來保護其商標權,商標註冊有效期為10年。商標註冊有效期屆滿後,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續展商標註冊期限。商標註冊續展期限為10年,即每次續展的有效期限也為10年。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商標註冊到期前的12個月內申請商標註冊續展。如果商標所有人未能在商標註冊到期前12個月內申請商標註冊續展,商標註冊將失效。因此,商標所有人應該註意商標註冊到期日期,並在商標註冊到期前的12個月內申請商標註冊續展,以保護其商標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